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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出现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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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71  发布时间:2009-7-30 13:06:32

 
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日前结束,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初评通过项目。这也是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后的第一次国家科技奖励评选。修订后的《奖励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从《奖励细则》的变化来看,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程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受理”、“异议处理”及“批准”等环节,使科技奖励的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在受理过程中,将推荐受理结果一次公布改为推荐受理、初评和评审结果的三次公布,增加了对获奖项目(人员)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也使得异议处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科技奖励活动的始终。完善科技奖励的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新修订的《奖励细则》强化“奖励数量少而精”的原则,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
 
在以政府科技奖励为主导的我国,国家科技奖励代表了科技奖励的最高层次,其获奖项目(人员)代表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最高水平,必须具有稀缺性,才能满足获奖人员的崇高荣誉感。因此,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不得超过6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以前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不限”改为“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位不得超过30个”。这些限制,体现了国家科技奖励在注重团队激励的同时,突出对在成果完成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尖子人才的激励,进一步强化了“奖励数量少而精”的原则。
 
科技奖励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真正带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企业正是联结科技成果和市场的核心纽带。因此,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可以大大减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的成本,加速经济发展。本次修订通过调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内涵和条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也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的奖励范围。
 
当前科技界和学术界还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报奖“搭车”等现象,这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极其不利的。为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新的《奖励细则》作了较多的规定,比如将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三大奖的时限由1年延长为3年,通过适当延缓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时限,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的检验;经评定没有获奖的推荐项目如果再次报奖都须隔一年进行,能有效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成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不断盲目报奖、重复报奖,以免浪费个人精力也浪费国家评奖资源;严格推荐项目的撤出机制,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一经受理公布,撤出者如果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从而通过增加撤出成本,防止轻率申报、随意撤除,增强推荐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严肃性,尽力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这些新的规定重在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真实性的检验,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
 


—— 信息源自: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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