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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得组织学生进行有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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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1  发布时间:2009-7-18 11:52:55

     我市年满6岁的儿童均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新公布了我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作了更新。

  “征求意见稿”以2006年的新《义务教育法》为蓝本进行修订。有关部门公布邮箱fsc63898250@126.com,向市民征集意见。

  不得变相设立重点班

  “征求意见稿”重新规定了小学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入学办法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责令停学、退学或开除。禁止用工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班额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应当作出规划,限期整改。学校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或者测试。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中心小学教师到村小任教的服务期制度。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教育培训活动。

 


—— 信息源自: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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