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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奖励工作改革推行阳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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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21  发布时间:2009-6-18 10:25:47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于2000年由云南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通过近十年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也反映出不足,修订奖励办法成为必要。《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纳入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计划。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认真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6月11日主持召开《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草案)》的立法听证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陈晓光副主任主持听证会,介绍了奖励办法的立法工作情况,省科技厅许惠然巡视员对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和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参加会议。来自云南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医疗卫生和县农业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企业家和法律工作者共15名听证代表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2名听证监察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对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奖励等级、数额、奖金、法律责任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 信息源自:科技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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