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轻微违法教育为主天价滞纳金被叫停

--------------------------------------------------------------------------------
点击次数:4185  发布时间:2009-4-1 10:18:42

  对轻微违法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教育、抄告单粘贴后要拍照固定证据、“电子警察”的方位向社会公布……经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从明天起施行,市交警支队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予以解读。

  轻微违法教育优先

  《程序规定》第40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解读:处理轻微违法规定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

  《程序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程序规定》以及上述原则,我省将出台处理轻微违法的相应规定。

  抄告单粘贴有讲究

  《程序规定》第12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解读: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以外,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

  此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的送达方式,一是粘贴的位置,要求粘贴于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同时应当清晰、醒目,不妨碍驾驶人视线。二是粘贴的材料。建议使用不干胶,不要夹在前风挡,防止脱落后驾驶人不知道。

  “电子警察”不再隐蔽执法

  《程序规定》第1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第16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7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解读: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目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种类包括:机动车闯红灯自动拍照系统、路口(段)视频监控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测速设备、流动电子警察等。据统计,全市有固定技术监控设备354个(详见温州交警网http://wzsjj.cn)。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违法信息可以公开查询

  《程序规定》第20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开提供查询的期限。”

  解读:《程序规定》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

  在使用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在转递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审核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叫停天价滞纳金

  《程序规定》第52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对该项规定实施前产生的高额滞纳金,都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重新计算。

 


—— 信息源自:温州日报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