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日结束的新法实施培训班上,省交警总队长马国宪表示,我省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放行的处罚比例,不能低于处罚总量的25%。
来自全省的19个交警支、大队共260名执法警员骨干参加新法培训。
省交警总队人士昨向记者解读新法规,该规定又称公安部105号令,与过去的69号令相比,增加了22项条款,修改了24个条款。相关内容如下:
重教育轻处罚。新法规交警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向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后放行。各地交警部门可依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细则。
电子眼设置。新法规称,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即流动电子眼)的,应由交警操作,车载移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通违法信息。交管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信息转至机动车籍所在地交管部门。
罚款“滞纳金”。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杜绝下达罚款指标。交管部门应建立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酒后驾驶抽血检验。新法规明确称,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发生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车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