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湖北交通违法处理新规教育放行比例提高

--------------------------------------------------------------------------------
点击次数:3415  发布时间:2009-3-27 10:12:31

     新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日结束的新法实施培训班上,省交警总队长马国宪表示,我省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放行的处罚比例,不能低于处罚总量的25%。

    来自全省的19个交警支、大队共260名执法警员骨干参加新法培训。

    省交警总队人士昨向记者解读新法规,该规定又称公安部105号令,与过去的69号令相比,增加了22项条款,修改了24个条款。相关内容如下:

    重教育轻处罚。新法规交警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向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后放行。各地交警部门可依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细则。

    电子眼设置。新法规称,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即流动电子眼)的,应由交警操作,车载移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通违法信息。交管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信息转至机动车籍所在地交管部门。

    罚款“滞纳金”。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杜绝下达罚款指标。交管部门应建立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酒后驾驶抽血检验。新法规明确称,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发生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车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信息源自:荆楚网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