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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院课堂教学的五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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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17  发布时间:2009-2-4 10:42:28

 

  2008年年初,受美国王氏基金会的资助,笔者以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爱荷华大学研修一年,得以亲身感受美国法学院风格迥异的课堂教学。根据笔者的观察,美国法学院课堂教学存在五个“中心”:

  一是以教科书为中心。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多为大部头著作且历时数年,因而信息含量极大,往往具有“一卷在手、了然于胸”的功效。为此,无论是学生预习还是教授讲解,都围绕教科书的内容而展开,根本不存在国内法学院教授弃教科书不用而另起炉灶的情形。一般在学期开始前的一周,教授都会将本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分发给学生。在这些进度表里,往往都会注明每次课程所讲授的教科书内容的具体页码。

  二是以案例分析为中心。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充斥着大量的案例,甚至教科书的写作在很多程度上也是对数百案例的分析。因此,对美国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时刻都离不开案例。在课堂上,小到案例的具体细节,中到法院判决过程中的分歧,大到案例所确立的新规则,都是研习者所不可忽略的。对于身处成文法国家的听众来说,初期往往极不适应。

  三是以师生互动为中心。与国内法学院课堂教学气氛普遍沉闷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基本上就是师生之间频繁的问与答。一般来说,一次课的前半部分都是教授问学生答,后半部分则是学生问教授答。当然,这种师生间的紧密互动是以学生课前的充分预习为前提的,很难想象一个学生特别是外国学生事前不预习就能够听懂教授的讲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课业负担远比国内法学院学生重得多,那种课后闲得发慌的情形在美国法学院学生中是绝对不会存在的。

  四是以本土制度诠释为中心。也许是世界上经济文化最发达国家的缘故,除了比较法等极少数课程之外,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几乎都是以美国本土制度的诠释为中心的,这与国内法学院课堂教学言必称欧美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反差。当然,形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既与美国的强势文化和完备制度有关,也与不同国家之间法学交流的程度有关。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当美国教授赠送其二十年前出版的著作给我时,还希望它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参考作用;而当他得知中国已经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行政程序规章之后,更是惊讶得瞪大了眼睛!

  五是以实用主义为中心。在当下国内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及学术研究中,学理化似乎被有意夸大了,其结果往往是空洞的口号和新颖的名词充斥其中。与此相反的是,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则秉承了实用主义的哲学传统,完全是以真实世界实际问题的解决为中心。特别是在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课堂教学中,极少有无谓的概念辨析、特征描述、原则分歧和理念争论,有的只是对法院判决条分缕析的叙述和评论。这种实用主义的教学风格因应了美国法学院学生参加律师考试的就业需要,既促进了美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取向,更满足了法学院学生乃至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诉求。

  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可谓乱象纷呈,如何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的中心议题。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美国法学院风格迥异的课堂教学模式虽与其法律制度、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但对未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亦不乏可资借鉴之处。唯愿中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多一些实证少一些空谈,多一些互动少一些填鸭,从而为社会输送更多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最终实现添砖加瓦!

 


—— 信息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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