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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劳务费"让中职成"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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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26  发布时间:2009-1-14 11:18:47

 

  每把一个学生介绍到中职学校,教师便可从中获取招生劳务费,知情人士透露,广东省肇庆市大部分中职学校给出的劳务费都在1500元以上,最高可达3500元!在教育这块圣地上,竟也存在如此暴利的交易行径,实在让人触目惊心。一位业内人士称,“这个游戏规则在全省乃至全国的行业内都是公开的秘密,在职教这个圈子中人人都能说,但人人都不会说。”

  韩愈《师说》说的分明:“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教师所应着力的,在于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招生,又岂是一线教师所应做的?不是在本末倒置,不务正业吗?教育质量又从何保证?俗语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学校本当是以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吸引生源的;而今呢,则是“每把一个学生介绍到中职学校,教师便可从中获取招生劳务费”,“强扭的瓜”,又岂会“甜”?

  然而,“一般一个教师每拉回一个学生可拿到的提成在1500元左右,多的甚至有2000多元、3000多元”,甚至“有的学校实行的是激励机制,反正你招回一个就能得到这么多的回扣,多劳多得……;有的学校则把教师招生与年终考核挂钩起来……”,利益驱动之下,倒应了一句古语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之所在,也就无所而不为,不仅是教师全伙出动,亦且“有些学校或教师甚至会发动对口的学生参与招生,每拉回一个‘人头’即给学生几十一百的奖励”,多米诺骨牌一路的倒下去,在“打虎亲兄弟,上阵‘师生兵’”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又将把学生“树”成什么样子?!

  一代教育大家陶行知先生说的好:“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棵草去”;但是而今中职学校却是给办成了惟利是图、铜臭四溢的“学店”!当“招生劳务费”成“潜规则”,盛行于业内,将“显规则”遮蔽,其危害自是不言而喻的。其一,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正如某校前招办主任老谢所说:“民办中职学校的学费,高的六七千,低的也要四五千……校方把给教师的劳务费算进办学成本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不仅加大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亦且由于正业不务,力用别处,更势必耽误学生前途。其二,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正如某中职校长的诉苦:“由于该校给出的劳务费只有1800,在业内属于偏少的,一小部分良知不足的教师为了赚得更多,常常把学生介绍到其他学校。”“不管那个学校教学质量好不好、教育环境怎么样,就把学生骗过去,简直跟卖猪仔差不多。”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校际竞争。其三:“潜规则”盛行所造成的最终结局,必将是“与有力者”个个深受其害,无异于自掘坟墓,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一个典例,即是如有校长所说:“我们每年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入校后,我们通过私下了解,知道学生是自愿自主报读我们学校的,但过没多久,该生的班主任却跑来跟我们要劳务费,硬说是他给学生做了思想工作!”

  中国社会的传统,历来是对教师、医生等职业抱有很高的道德期许。“招生劳务费”的消除,一方面,还在于学校和教师加强行业自律,坚决向“潜规则”说“不”,拒绝再“饮鸠止渴”,并着眼长远,从矢力打造教育质量、积极满足市场需求的正途切入,力争达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从而使“招生劳务费”的“生存空间”尽量挤小;而另一方面,则还在于教育主管部门强力干预,积极“亮剑’,重拳出击,整顿招生市场,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者,严予查处,甚至不惜绳以律法,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受贿(行贿)罪定罪处罚。”——双管齐下之下,“招生劳务费”,定当烟消云散;而杏坛一方,重归净土。

 


—— 信息源自: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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