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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新策:助学资格重新认定 招生计划须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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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42  发布时间:2008-11-28 10:58:06

     社会助学教育是自学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自考助学机构有178家,其中举办全日制助学的80余家,参加全日制助学的考生近9万人。

  我省自考助学总体上发展良好,但近些年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助学机构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招生、办学主体不同一,招生宣传夸大其词、教学管理不到位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确保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审批(备案)程序、招生管理、经费收支、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昨日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全日制自考助学管理工作。

  助学机构不得校外设点,不得联合或合作办学

  《规定》要求,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并对教育教学设备、卫生体育等设施、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生均建筑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强调,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招生计划须经审核,严禁盲目扩张

  省属高校每年按要求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招生规模、师资、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教育厅审批。

  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助学机构“合格”与否,考生有据可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依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二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要依法参加年审。年审未获通过,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

  现有机构助学资格将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

  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原助学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工作在明年2月底前结束,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各校明年招生计划。

  省属高校、成人高校重新认定材料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

  地方属高校、成人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重新认定材料由主管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原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的民办专修学院重新认定材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地方属高校、成人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

  对目前普通高校与民办教育机构以联合或合作形式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外设全日制助学点,也不得签订联合或合作协议。

 


—— 信息源自:浙江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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