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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教师丢失的“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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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15  发布时间:2008-11-3 11:46:33

    “该罚就要罚,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今年10月,当两位教师先后被学生杀害后,教育部基础司一司副司长王定华在10月27日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当众表态。消息一出,各种评论相继而至——

    A 走失的教育惩戒权

    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去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两起悲凉的血案,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新浪网教育频道所做的一项调查中,91%的网民认为“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却有教师在网上这么自嘲:“碍于各方面的压力,我把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丢了很久了,都已经习惯于做一名只表扬不批评学生的老师了。”
    上述教师的自嘲并非空穴来风,也许从来没有哪个年代的教师像现在这般处境尴尬——动辄得咎。
    中国基础教育在“纠偏体罚”的风潮里一窝蜂地走向了“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极端,仿佛谁提“教育惩戒权”就是蓄意谋害。
    加上这些年基础教育市场化走向的诡异,企业规则中的“上帝意识”等服务思想和教育理念混为一谈,于是学生的话语权成了真理,批评不得、处罚不得,结果造成基础教育惩戒权的走失。
教师做法
    “赏识”与“惩戒”共行
    没有赏识的教育是不合格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赏识和惩戒都应该成为教师教育学生的手段。
    赏识教育的确有其自身的优点,因为这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感受到的是润物无声的关爱,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愉悦。但是,一味赏识也不可行。在特定情况下,惩戒是必须且必要的,只是教师在处理的过程中应拿捏得当,把握好分寸。
    拿捏得当,分寸合理,这就需要教师必须了解学生,针对学生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惩戒形式。对于一些性格内向的学生犯了错误,教师需要耐心讲清问题,注重在赏识中让学生意识到错误,避免态度粗暴加深学生的心理负荷,产生极端行为;对于一些教师们公认的特殊学生,则可以适当采用跑步等惩戒形式,并辅以其他的教育手段,力求学生心中有敬畏,方可课堂有规矩,切不可让学生当众丢丑。“赏识”与“惩戒”并行,更容易达到教育的效果。
    ——西南大学附属小学 张文超

    B 走失隐寓的危机

    事实上,教育惩戒权的这一走失,其实正隐寓着公民素养的可预期性危机。
    萧伯纳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中国传统教育历来是很强调自省、自律的,“日三省吾身”则“智明而行无过矣”。但人的“自省”与“自律”往往是以“它省”和“它律”为起点的。从品德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惩罚必不可少,人的是非善恶观念是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其行为的后果得到道义的支持或惩戒,就得到了或正或负的强化。如同磁石的两极,教育惩戒和教育激励是完整教育的应有要素。
    中国教育“缺钙”的现状毋庸讳言,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惩戒教育、缺乏有痛感的唤醒。
    教师想法
    “体罚”时代的幸与不幸 
    上小学的时候,郭广钦老师是学生最怕的老师。那时,当我们犯了错误后,他总会想出与之相对应的体罚方式来惩罚我们:罚写生字100遍,罚成倍地写作业,罚绕操场跑五圈。众多的体罚方式,顽皮的我都很“荣幸”地先后“领教”。
    记得有一次,我和几个要好的小伙伴偷偷地从学校里跑出去喝酒,结果在课堂上呼呼大睡。郭老师发现后,一阵肉体上的体罚后,什么“酒囊饭袋呀,不争气的东西呀”等侮辱性语言从他的口里一古脑地冒了出来。在那个懵懂的年代,我从心里来说,对郭老师是非常憎恨的。但多年以后,我觉得最应该感谢的就是他。如果没有当年他的严格管教,没有他的严厉体罚,我能学会自律和自省吗!能步入大学的门槛,走上神圣的讲台吗!
    有时,我常常在想:为什么鲁迅、巴金、钱学森等大家能够取得如此丰硕的成就呢?虽不能说是体罚造就了他们,但如果他们生在没有体罚的时代,未必就能有当今的成就!
    ——浙江温州瓯江中学 谷春香

    C “教”本身具有惩罚意思

    其实,惩戒这种古老的教育方式,在中国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它往往借助规则或规则的象征物,如教鞭、戒尺等惩戒学生,使之对规则产生敬畏感。
    从汉字“教”的甲骨文字解上看,教育本身就具有惩罚的意思。 “教”字由三部分构成:左边的“孝”实际上是由上半部分的“爻”和下半部分的“子”构成,右边的“文”实际上是一个人手执棍棒的形象。“爻”一般认为与八卦有关,即与教育的内容和宗教有关,“子”无疑是教育的对象——儿童或者下一代,“手执棍棒”无疑是教育的手段——惩罚。
    另外,《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三字经所谓“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都可以作为教师应当具备教育惩戒权的佐证。
    教师观点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义务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很多人一谈“惩戒”就色变,原因是他们简单地将“惩戒”与“体罚”画上了等号。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的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很多时候,这种“体罚”仅仅是教师的一种情感宣泄。而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是否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江苏省仪征市育才小学 张明凤

    D 小惩大戒是教育的责任

    然而,我们所谓的惩戒,其最终落脚点不在“惩”而在“戒”。
    换而言之,小惩大戒是教育不可回避的责任,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加强孩子对规则的理解和认同,通过惩戒让其认识到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是在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如若超越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以及规章制度,必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现有律令。
    学校生活也同样如此。不遵从社会道德,不遵守学校制度,不服从国家法律,必然会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对孩子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错过了纠小错的机会,一旦发展到孩子“无所畏”的地步,教育也真的是无能为力了。

    一线支招
    惩罚需要策略
    惩罚有度有策略,对学生的成长是有利的。以下五个策略很有效果:
    惩罚与说理结合的策略。把说理教育贯穿于惩罚之中,刚柔相济,达到教育的良好效果。 
    适时性策略。有些问题,考虑到学生认知水平的局限性,需要给他们留一定的思考余地,就要用冷处理。如与社会闲杂人员结交朋友需要冷处理。像学生旷课、打群架这类简单思维的错误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发生恶果的违纪行为就得热处理。
    适度性策略。对学生的惩罚,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性格、身心状况、违纪的原因、错误的性质、违规的行为达到的可惩罚程度。
    理解与宽容的策略。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是非观念还差,自控能力还弱,在学习生活中难免犯错误。尤其对屡教屡犯的同学,教师在心地里要理解他们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以及家庭、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在处理时不要斤斤计较。
    激励性策略。实施惩罚教育不能认为犯错误的学生一无是处,在错误的行为中也得辩证地寻找他们的闪光点,仍然需要对学生进行激励。——重庆市彭水县郁山中学钟年映

    E 找回教育惩戒的“法门”

    “如何惩戒”面对具体悖逆道德的行为;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适度”;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这些问题很难具体操作。因此,具体可行性的法规和操作条例是必要的。
    但在法律上,却几乎找不到任何依据,无论是《教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没有提到教师的惩戒权,既然法无明文规定,教师或者学生怎么去判断什么是“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
    教育法规对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疏漏,不但造成了一些教师对体罚的滥用,也给了另一些教师纵容学生的借口。两者截然不同的效果相加,对于受教的学生来说,最大的恶果反而不是体罚所造成的肉体伤害,而是心理上不公平的感觉。
    因此要实现对惩戒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找回教育惩戒的“法门”是当务之急。
    教师心声
    盼新规出台
    为教师撑起“权益之伞”
    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越来越宠的今天,孩子羞辱教师人格、侵犯教师权益、危及教师生命的事屡有发生,对此,教师只能听之任之,打碎牙齿往肚里咽。可见,教师的权益无形之中已被社会、学校、家长弱化甚至边缘化。
    在这一时刻,教育部明确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这是尊重一个基本事实:教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享有健康快乐的生存权;这也是教师履行义务之后对其匹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视与细化,对教育法规的修订和纠偏。过去我们一味强调保护学生,而漠视教师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对人格、权益、生命保障却缺乏严格制度制约。以笔者之见,只有制约的平衡,才能保证不伤害教师的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教师教育问题学生才能找到制度的出口。
    诚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说,“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的。”急盼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拟定出教育惩戒法规,为教师撑起“权益之伞”。
    ——江苏如东马塘中学 杨红兵

 


—— 信息源自:现教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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