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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启:取消党校教育特权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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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50  发布时间:2008-10-9 11:32:56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表明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见昨日《南方日报》)

  长期以来,党校学历饱受质疑。一是合法性。根据《教育法》以及原国家教委在1995年作出的《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二是公平性。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必须在国家行政部门认定办学资质,得到许可下方可招生培养学生,而党校在未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大专、本科、在职研究生教育,自行招生、培养、授予学历,这是学校间的不公平;另外,接受党校教育者,多为党员干部,为何党员干部就可以不参加统一招考,仅仅在接受党校的教育之后(有的党员干部根本就不上课),就能拿到与他人学历等效的文凭呢?这普遍被认为党员干部的学历特权。它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近年来的干部文凭热,催生各种学历腐败现象。同时也影响了党校学历的"声誉"。虽然它在一些部门(主要为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得到承认,但也在一些系统内(包括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不被接受。为此,多年以来,一直有人呼吁,要求从教育公平出发,取消党校学历的特权,还教育与学术的尊严,并建议党校教育走成人高等教育、自考之路,与国民教育体系"并轨"。

  但是取消党校学历的同等待遇,却面临制度障碍。原来实施的《条例》,包括如下内容——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而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也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以上《条例》和《决定》,使党校学历教育在争议中一路走来,成为党校教育者的尚方宝剑。

  因此,新《条例》删除以上相关内容,无疑传递出将党校教育纳入《教育法》法律框架,取消党校办学特权、学历特权的信号,这一举动,不但对树立党校教育与党员干部的形象有帮助,更重要的是,打破了党校教育游离于教育法律法规之外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保障所有学校、所有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营造公平的环境。当然,具体落实《条例》,还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以及党校教育切实转变教育理念。

 

 


—— 信息源自: 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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