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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2008年秋季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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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07  发布时间:2008-8-28 11:04:03

   根据湘价教[2008]106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日前就我市秋季高中阶段收费作出规定。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

  公办普通高中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书籍课本费,高中一年级娄星区为311.64元;冷水江市为358.68元;涟源、双峰、新化均为372.34元。高中二年级文科娄星区为284.30元,理科为303.56元;冷水江市文科为357.99元,理科为356.83元;涟源市文科为318.74元,理科为338.00元;双峰县文科为318.74元,理科为338.00元;新化县文科为325.50元,理科为354.21元。高中三年级文科,城镇版为162.97元,农村版为163.38元;高中三年级理科,城镇版为157.02元,农村版为157.43元。信息技术费,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收费,其他学校按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费。作业本费,根据娄价费[2007]57号文件规定,按每生每期15元收取。

  择校费收费标准。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代收费。

  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寄宿费,只限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对自愿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其标准为每生每期130元。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刊物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和保险公司购买,严禁学校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购买。有关高中自选书籍课本费及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按实收取。
 


—— 信息源自:娄底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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