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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实"义务教育尚需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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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51  发布时间:2008-8-1 12:00:1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7月31日《法制日报》)。
  政府在扩大教育公共服务范围上,可谓3年3大步:2006年在西部农村开始实行“两免一补”(免除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义务教育经费机制;2007年,这一机制扩大到所有农村;如今,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体现了政府优先发展和投资教育的理念,有利于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目标,更进一步坐实了“义务教育”的含义。
  但同时,我们也还需要注意一些新的问题: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新义务教育法改变了原有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镇、乡、村等基层地方政府投资的规定,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这就为义务教育提供了经费保障。国务院规定,要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是教育经费单列、学校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审计。
  乱收费仍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痼疾。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突出,占所有举报案件的21%,连续5年位居第一。这些举报集中在违规收取择校费、赞助费,在“一费制”之外自立项目乱收费,以改制为名举办“校中校”、“校中班”等,公办学校各种“特长班”、“重点班”、“奥数班”等。这不仅加剧了教育资源的不公,也加大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治理的难度。因此,今后必须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义务教育要多关注弱势群体学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人享有的平等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资源,因此,必须从更微观的个人层面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近几年,城市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问题比较突出。我们欣喜地看到,这次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规定照顾、惠及到了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还兼顾了一些民办学校。在以往,私立学校往往被排除在国家教育优惠政策之外,这不仅不利于私立学校的发展,对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国务院此次会议特别规定,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换句话说,这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不仅包括公立学校,还包括一些私立学校。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 信息源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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