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北京地区)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办学形式为夜大学,各专业均为业余学习,授课方式包括面授及在自学基础上的集中面授辅导,实行学分制,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两年半至五年。其中在京业余学习的面授、辅导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上课地点在北京大学校本部和北京大学圆明园校区。
第五条 北京大学按照经教育部核准的2008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08年北京大学在京招生计划总计3900人,其中本科3400人。
第六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
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第一志愿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遗留问题由学校和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个别专业定向招收委培单位选送的考生。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原则上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应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如不能录取将转至其它志愿录取,我校不能录取者则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八条 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和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按各地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在京招收的广告学、英语专升本专业学生需参加北京大学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加试成绩合格是录取的条件之一。广告学加试科目为:广告学基础,英语加试科目为:口语。加试时间是2008年9月(具体时间待定),加试地点:北京大学校本部。
第十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2007年北京地区专升本业余各专业收费标准为:外语类2610元/人/年,理工类2400元/人/年,经管类、文史类、法学类2030元/人/年。函授高中起点专科收费标准为1500元/人/年,专科起点本科收费标准为1800元/人/年。2008年将参照2007年的收费标准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北京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及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大学红四楼(备斋)4213室。咨询电话:010-62751455,网址:
http://oce.pku.edu.cn/ 电子邮箱:
crzs@pku.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