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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教育管理人士认为高校评估促进作用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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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00  发布时间:2008-5-5 10:28:04

 最近一段时间,由南方一高校六位校领导隆重接待教育部教学评估专家组女秘书一事引发,高校评估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发展,高校评估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造假、扰民、形式主义等现实问题。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认为,当前高校评估工作已进入新时期,一些问题具体破解应多渠道并进,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我国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以来,国内高等学校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依据教育部制定的评估方案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取得了显著成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课题组的一次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大学校长、党委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以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评估专家认为教学评估促进作用显著。

    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针对当前高校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的看法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部分业内外人士也表示,当前高校评估工作确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评估目的错位。高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掌握高校的办学情况,为改进教育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评估,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按照评估的目的去对待评估工作,而将评估看成是争夺名次的手段,希望通过评估来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因此,才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评估造假之风。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评估的唯一主体,评估成了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高校没有权利参与评估的准备、设计、结果处理等工作,只能接受评估,及依据评估结果做出的教育裁决,从而处于被动应付地位。

    二是评估指标欠缺柔性。虽然每所高校都具有为国家培养人才和输送人才的责任,但是各个高校又有着自己独特的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目前的评估指标多为刚性指标,以创一流、创名牌为导向。这种过强、过硬的评估标准,扼杀了高校的办学特色,损害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必将危害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三是评估主体权力过大。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指出,政府是评估的主体,学校是政府评估的对象,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只是政府评估鼓励参加的力量,处于从属地位。我国的高等教育是国家举办的,而评估又是由国家行政部门主管,似乎是自己检查自己。科学的评价需要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这样的评价才科学、合理。

    四是评估法规不健全。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方针,而且进入了大众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轨道,但高等教育评估所使用的唯一的专门性法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却无法跟上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与现行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很多需要做出明确规定的东西都没有体现出来,比如说对评估专家的约束法规,对被评估学校的造假的处罚措施等等,都没有用法规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部分教育专家认为,高校评估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学生以及家庭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只有当评估工作成为一项人们乐于参与的事情时,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他们认为,高校评估不宜过多。虽然教育部组织的高校评估每5年一个轮回,但教育部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针对高校的各种单项评估、检查、达标活动不计其数。不管哪级教育部门进行的何种项目的检查评估,各高校都不得不重视,要热情接待、全力配合,学校领导要出面、要陪同,这无疑给高校增添了负担,甚至干扰了高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其次,应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由于对高校的各项检查评估结果,可能关系到高校的生存状况和未来发展,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检查评估人员的"权力"不可谓不大。这种很大的"权力"不仅可以让检查评估人员受到各种礼遇,而且可能会在某些人身上出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权力寻租"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各种检查评估就会变味、变质,检查评估的结果就缺乏公信力,就会导致各高校不公平竞争。

    第三,检查评估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透明。近些年来,虽然对很多高校进行了多种检查评估,但是检查评估的结果往往并未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问题(如评估造假)的高校也并未给予公开曝光,即使有处罚也只是"内部处理",至于检查评估的结果是否公正,人们无从判断。

    专家为此提出建议:一是淡化评估形式,强化"整改"功效;二是建立科学的柔性评估指标体系,最大限度地体现学校的内涵;三是发展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提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增强信息的完整信和可信度;四是推进高校评估的法制化进程,实施依法评估。

 


—— 信息源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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