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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6职权 禁以升学率为督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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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17  发布时间:2008-2-22 15:44:39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调查权”等六项职权

  

    法制办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包括就督导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内的六项职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六项职权分别是:(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五)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六)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其主管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据了解,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对条例修改提出意见,也可以于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教育督导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实行20年的教育督导制度,有望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对外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11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等。

    就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

    目前,我国各级教育督学基本都是兼职,专业化程度较低。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是国家公务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后,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公众可以查阅。公布前应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批准。督导评估报告应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

    本次征求意见3月31日截止。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寄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17),信封注明“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jydd@chinalaw.gov.cn。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吴兢)

 


—— 信息源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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