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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671 发布时间:2007-10-2 13:20:27 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此前,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已改为居民生活电价。 通知指出,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此前,我省学校教学和生活用电价格与居民类用电价格相同,但用水、用气价格却比居民类价格高,分别高出0.05元/吨、0.7元/立方米。 通知解释,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通知还指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通知强调,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 信息源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