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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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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45  发布时间:2007-8-20 10:51:28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教材第283页例10-3后续期资本成本为13.1538%,为什么计算后续期现值时用0.4972,即(P/S,15%,5),而不用(P/S,13.1538%,5)为折现系数?

  答:后续期终值是指在后续期开始时点的企业价值。就本例题而言,50.24元是2005年底(即2006年初)的价值。把这个价值从2005年底折合到2000年底,只能使用2005年底至2000年底的折现系数,即(P/S,15%,5)。至于13.1538%是2006年及以后各年的股权资本成本,适用于2006年及以后各年的折现系数计算。

  《经济法》科目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如何举证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

  答: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常采用信函等方式,因此可通过此类书面材料证明其主张。如果是采用口头方式,则应当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另外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如公证等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问:甲离开乙公司后,又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以前经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该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丙为善意且无过失,则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合同有效。如果丙非善意或有过错,则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问:王某借李某现金5万元,但借条只写“借小李5万元”,并没有写李某的全名,李某能否向王某讨回欠款?

  答:由于李某持有借条,故可以认定“李某”与“小李”为同一人。此时认为“小李”非“李某”的王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与承包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侓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教材第284页“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

  问:教材第285页对抵押物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提到“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请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合”、“混合”、“加工”?

  答:附合、混合和加工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在民法理论上合称为“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事实。附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而形成一个物,如砖瓦和木板结合成房屋(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宝石和戒指结合构成宝石戒指(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因泥沙淤积增加的土地面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参合在一起,无法分开或者分开需要很大的成本,因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如不同价格和质量的白酒混合在一起。加工是指改变他人的动产形态的法律事实,如将布料加工成服装。

  《税法》科目问:退回的增值税是否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能否总结一下运费作为价外费时计算进项抵扣的情况?

  答:当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是作为价外费用时,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当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给运输部门运费时,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注意这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费,而不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因为支付给销售方,是不可能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而没有运输发票就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另外还要注意,当销售方取得运费,但这运费实际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也是开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也实际取得了运输发票,那么销售方就不再将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了。

  问:教材第272页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页和309页的例题14-2、例题14-3中,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考试时是以哪一项为准?1.5%还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只有少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计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考试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2.5%计算扣除
 


—— 信息源自:百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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