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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实践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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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05  发布时间:2007-5-29 10:10:52

 [文章摘要]现代学校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多因素的有机集合体。它必须通过系统管理才能获得高效的办学效益。在系统管理中,它既需要用“心”用“感情”来管理,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境界,也需要用“法”用制度来管理,达到依法治校,依法育人的目的。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变化,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已经全面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教是新时期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战略方针,从宏观上指明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方向。学校作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的机构,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是法制社会中的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学校参与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本人具有法律意义上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一切权利和责任,因此校长在如何依法治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时代提出的任务也是摆在校长面前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是依法治校的必要前提。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任务、条件和特点而赋予其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我国《教育法》明确确立了学校作为事业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为学校广泛参加民事活动,扩大依法办学的自主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学校作为特殊的法人,其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多重性等特点。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特征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条件,校长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代表政府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所以校长必须带领全体师生学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使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新形势下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的迫切需要。校长在学校的管理上要改变过去那种一事一议、个人说了算、随意决策的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全校师生,变决策的随意性为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在工作中明确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学校与社会相关部门的法律关系,综观成功学校的管理,事实证明,只有实现依法治校,才能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的制度体系,开创学校管理的新局面。

面对“不创新,就灭亡”的知识经济时代,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元价值取向冲击着社会的各个领域,这给包括学校管理在内的社会系统管理增加了难度,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学校管理中的大量问题表现了非逻辑性和非理性。面对一系列新的管理问题,需要的是不断创新的高超的管理能力。笔者认为依法治校是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切实维护教育领域各主体合法权益,努力造就一代新人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校长创新能力的根本途径。

笔者所在的胜利三校是一所老学校,前任是两位老校长,他们德高望重,在师生中威信很高。因此学校各方面工作稳步运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来临,有些传统的做法随之行不通了,有些做法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必须依据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学校的行政、教育教学,财务后勤工作,对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实现制度化管理。

    首先,按照现今教育的形势以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重新审视学校管理,根据学校的现状深入调查分析,在继承学校原有的制度中那些符合现实要求和教育规律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出系统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作为胜利三校教职员工的行为准则,也作为领导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目前,学校有包括《学校章程》在内的27项行政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教师奖惩办法等。这些制度的产生都经过了如下程序:                                  

1、领导班子认真研究学校原有的制度,依照管理需要及教育教学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新的制度。
2、经教代会讨论、修改、通过。

3、正式公布施行。因为这些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有群众基础,所以也有权威性。 

学校的工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很多工作都要年年碰到,重复研究处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造成领导事务缠身。要提高办学效益,必须加强学校的制度建设,遇到常规的事应该怎么办?不应该怎么办?办好了怎么样?办不好怎么样?都可以从制度中找到答案,从而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感到,从事事要校长说了算到处处照章办事,这应当说是一种管理上的进步。例如学校《教师调入调出制度》、《胜利三校考勤制度》、《教师奖励制度》等。这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以后,使胜利三校的管理在“依法治校”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明显提高了管理的效率,既保证了学校管理的连续性,避免同类事务因前后处理的不一致而造成的不公正现象,也保证了学校工作的稳定性,避免了领导随意决策,更有利于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保证了教育教学的科学性,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因为教学制度实际上是对教育教学规律、原则的科学总结)

    其次,在制度施行中,随着社会形势,学校工作中心的变化,教师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以及经过制度施行过程的检验,有些制度出现滞后于学校管理,不适合实际情况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对这部分制度进行及时的改进,完善,在健全完善,修改,废除制度的时候,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注意整个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学校的管理保持相对的连续性,不让管理出现空白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例如,教师进修学历的问题,原来由于学校年轻教师少,外出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由领导指派其他教师完成。而随着教师年龄年轻化,要求进修的教师的也越来越多,如果用工作时间进修,势必会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如果对此听之任之将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鼓励教师进修提高素质,让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我们在《考勤制度》中这样规定: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或双休日等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正常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学历进修,如影响工作按半天事假计算,时间累计;上课时间禁止看进修书和材料或与教育教学没有直接关系的书籍。在此制度的导向和约束下,多数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修,使学校的学历达标:研究生课程班毕业1人;大学本科8人;大专学历31人。
再次,在学校的管理上,要树立人性化的理念,虽然制度是约束、规范教职工行为的,但也要体现出对被管理者的尊重,在制度中规定禁止性条款是必要的,这有利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为被管理者自觉执行制度中的禁止性条款创造必要条件。例如,学校每周一的升旗仪式,要求教师的着装严肃、大方,符合教师风范,而穿衣戴帽又是个性化的范畴,强行统一势必会引起教师的抵触,因此很难达到学校的要求。对此,学校多方筹集资金为教师们定做了统一的校服。每当周一升旗仪式,全校教师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使升旗仪式更加庄严,给学生作出了表率。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在《胜利三校教师一日常规》的执行中,我们感到在办公室无外线电话的情况下,要求教师在课堂不戴传呼机和手机的要求虽然有必要,但同时又存在使教师不能及时与外界联系的不足,为此我们创造条件改善教师的办公环境,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我们校内安装了IC卡电话,办公室内安装了集团电话,随着学校通信设备的增加教师们违规的现象也就不见了。由此我们感受到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一方面要以制度来约束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学校的文化氛围建设和教育教学环境建设,使全体教职员工在制度的引导及约束下体验学校文化,提高自身素质。

三、学以致用,正确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关系。

依法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学校师生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对学校素质教育的要求,也是学校正确处理与教师学生及社会相关部门的关系,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保障。在这项系统工程中,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带头学法、知法、用法。自觉树立的法律意识,在整个学校创设一种氛围,让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深入人心。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教职员工必须正确认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既有平等的劳动关系,也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在教师的聘任过程中,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被聘用教师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要充分尊重被聘任教师的权利,与被聘用教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认聘用合同的条款,为聘用教师全面履行合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聘用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对教师的奖惩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中小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按照《民法》的规定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的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生的父母、亲属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委托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正确认识这一法律关系,对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及正确处理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问题有重要意义。针对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多的特点,学校要在平时加强对教师责任心的教育及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同时,也要向家长宣传《民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处理这类事故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使全体师生及学生的监护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到法制的教育。(责任追究:有过错,负责;无过错,做好解释工作)

(三)、学校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关系。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要与社会上许多部门接触,正确认识学校与这些相关部门的法律关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务,是搞好教育教学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1、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具有领导、管理、指导、监督等职能,同时法律也赋予学校在教学管理中一定的自主权,只有正确认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地位,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自觉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指导监督,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学校的自主权,才能做好学校的工作。才有利于形成学校的特色。

2、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国家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关系。学校在教育教学及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职能部门或上门收费或执法,学校与这些部门的交往过程中,要了解这些部门的职权范围,收费依据、标准及执法依据,才能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当权利,对相关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学校有异议的,要及时行使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力,以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例如2002年8月,沈阳市节水监察大队到我校进行检查,以长流水为名对我校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670元,我校对这一处罚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该处罚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并依法向市建委提出了行政听证申请,在市建委主持的召开的听证会上,我们提出了有利的证据据理力争,最后迫使市建委撤销了市节水监察大队对我校做出的处罚决定,避免了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3、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供水、供电、煤气、采暖等服务单位的关系。学校与这些服务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学校按照需要使用水、电、煤气等,依合同规定的价格按使用计量缴费,对有关部门不按表示数量计量计费,变相多收费用的,学校有权拒交。对这些部门滥用职权擅自违反合同对学校停水停电的行为,学校应当依照合同依法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对其行为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学校有权要求赔偿。

4、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学校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财经文件,依法办事。目前,由于教育经费紧张,学校为增加收入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将学校的一些空闲房屋出租,为处理好学校与承租人的关系,学校必须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要详细规定房屋出租期限、租金、交费期限、方式及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及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并将出租房屋所得严格按合同入账,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又因为学校不是房产的所有人,在对学校房屋进行租赁时还应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切实保障学校的利益。

当今时代,科技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民族创新力的竞争。教育是培养人才和增强民族创新能力的基础,而作为基础教育工作者必须与时俱进,开展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建立与知识社会相协调的体现现代教育理念与方式的、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系统的制度支撑的、以及公正透明、民主法制、廉洁高效、与社区相融合的现代学校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学校尽快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从立足当前走向可持续发展,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胜利三校。从而提高自己的办学水平,使学校真正成为学生全面发展的摇篮.
 


—— 信息源自:论坛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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