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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未获学位被辞退 状告用人单位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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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88  发布时间:2007-5-28 11:51:14

 

一位博士毕业生,在与我市某高校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工作几个月后,因未取得博士学位,遭该高校辞退,博士毕业生认为学校违法,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博士毕业生败诉。

 没取得学位博士生被辞

据原告李平(化名)介绍,2005年3月,他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连点击查看大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并取得了博士生毕业证。此前,他到我市某高校应聘教师,通过了考核和试讲。同年1月,李平、该高校以及大连化物所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当时谁也没想到会在学位问题上出现变故,因此,我便在协议书学位类别栏目上很自然地填写了‘博士’,学校方面也清楚学位证在办理中,也未做出特殊要求。”

2005年3月,李平经辽宁省教育厅派遣,正式到该高校工作。“当时,我感觉生活一下子进入一个新天地,学校给我分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并给予各种待遇。同时,我妻子也调入该学校工作,我们感觉20多年的寒窗苦读很值得。”正当李平打算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时,一件始料不及的事情突然发生了。

同年6月20日,大连化物所通知他未通过博士学位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博士学位。“这个突然变故改变了我的生活,学校方面表示要辞退我,随后,我妻子也因此下岗了。”无奈之下,李平将该高校告上法院,表示学校未征得他及大连化物所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违法了有关法律规定。为此,要求学校履行就业协议,为他安排工作;补发工资35600余元;为他办理劳动保险。

法院

未获博士学位人单位可辞退

作为被告的该高校辨称,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安置。李平与学校签订就业安置协议时,自行填写了“博士”学位,但他在两个月后,仍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不能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引进。是李平没有履行协议条款,学校将他辞退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不同意李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学校根据自行制定的引进人才规定,与李平、大连化物所达成了就业协议书。李平在自己不确定是否能取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在协议书学位类别中填写了自己具有博士学位,表示滞后取得。但在工作数月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在确定他已不能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将其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李平在学校工作时,工资已发放,辞退后再让学校为其发放工资、办理劳动保险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平的诉讼请求。

律师

如协议对学位问题无说明则不应辞退

对于一审判决,李平表示不服,准备上诉。昨日,李平的代理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认为,当初,李平与该高校签订就业协议时,博士学位证书正在办理中,学校应该清楚,办理的结果应该有两种:办下来或没办下来。如果学校对学位有特定要求,比如在特定时间内,必须取得博士学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学校需要在就业协议上注明。但事实上,学校并没有在协议上有这方面说明,因此其单方面解除协议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祖平律师认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果在协议上对学位没有做明确要求,则用人单位不应以是否具有相应学位证书为依据,来留用或辞退毕业生。

 


—— 信息源自: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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