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严惩冒名顶替入学行为

--------------------------------------------------------------------------------
点击次数:24376  发布时间:2021-5-6 11:52:30

 

4月29日,教育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教育法律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内容相衔接的配套完善措施。针对社会热议的“高考顶替现象”,我国自2020年以来动作频频,接连开展自查整治与法律修改等措施对该问题进行规制。此次修正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增加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若后续获得通过,我国教育事业的治理水平将迈上新台阶,高考公平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将提升到新的高度。

此次教育法修改亮点颇多,历经两个版本审议稿。其中,二审稿进一步提升了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提高到“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时提高了所负法律责任的上限与下限,增加了其违法成本。现行教育法中考试作弊等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依此来看,冒名顶替入学的处罚较之更重。如果考试作弊是在“赛跑”过程中动手脚,那么顶替入学则是“强行将他人拉下领奖台”,这不仅是对高考选拔制度公平性与威严性的践踏,还是对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严重侵犯。该项修法举措表明,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体现了我国对该问题的治理决心。

此次教育法修改充分听取了多方意见,回应了民众的重大关切。冒名顶替以获取入学资格往往是一整套权钱交易运作机制的结果,必须进一步打击违法犯罪的利益链条。对于组织、指示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公职人员,此次修正草案中增加了对其“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的呼应。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组织者、指示者要“加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要“数罪并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处罚。如此一来,形成了教育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的治理链条,以白纸黑字的法律明文规定向民众交付答卷。

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要保障每一位公民有均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考承载着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挑动着无数家长最敏感的神经,其守护的教育公平底线不容任何人、任何力量挑战。维护教育公平,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为教育事业正本清源。保障教育公平,确保高考录取结果的公正合理,要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确保从考试前到录取后各个环节的准确严谨。要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录入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真实信息,为各项信息核验打好基础。要对考生档案的安全维护予以最高程度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篡改与掉换,禁止任何非经允许的接触。要在录取完毕后的新生报到阶段,重新对个人身份进行真实性审查。对考试、录取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以完善合理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要求,重点加强档案管理、录取信息等环节的监督。要进一步增强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透明性,将各流程、各环节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以身试险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以法律严惩,打破其以权力与金钱“抄近道”的虚妄念想,赋予民众对教育公平以更大的信心与希望,尊重莘莘学子的每一份付出。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任海涛

《中国教育报》2021年05月06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时评

 


—— 信息源自: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