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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残疾儿童等免交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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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6  发布时间:2018-10-30 11:32:1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蒲长廷)近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公布《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同时,《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也随之公布。

学前教育阶段 残疾儿童、烈士子女等免交保教费

在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方面,在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和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入园后免交保教费。

此外,在特殊困难补助方面,各幼儿园应从当年事业收入(保教费)中按不超过3%据实列支,用于特殊困难家庭儿童的临时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每人每年助学补助300元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方面,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其中,国家规定课程和全市统一的地方课程教科书(含为一年级新生配备新华字典)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全额承担,区级地方课程等其他课程由区级财政承担。此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而在生活补助和助学补助方面,对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人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而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补助

据了解,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费、住宿费减免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在国家助学金方面,用于资助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和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享受政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支出。

此外,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宏志奖学金,北京市设立“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杂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除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外,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享受减免学费。减免学费的条件由所在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并予以公示。

通知中明确,普通高中学校将不超过当年学费收入5%的经费用于减免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等政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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