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亦丰)日前,浙江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规定从2019年起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遴选各市所辖约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开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3年内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评价指标包含政府重视情况、立德树人情况、保障到位情况、管理规范情况、人民满意情况等5个方面内容。从2019年起,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根据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评价结果分A等、B等、C等3个等级。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或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惩戒处分。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
《中国教育报》2018年07月26日第1版 版名: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