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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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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7  发布时间:2018-7-17 10:31:43

 我省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深化分类管理改革、创新支持扶持机制、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明确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深化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制订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创新支持扶持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纳入预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通过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获得的项目,应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章程应当规定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建立健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差异化、特色化办学之路。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110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42.87%,民办学校在校生197.94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19.19%,全省民办教育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全覆盖的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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