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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培训误区 回归教育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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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38  发布时间:2018-7-10 14:38:59

 

暑期来临,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生意火爆。对于双职工的家长而言,暑期培训是一个“离不开”的选择。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这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治理行动,分工明确、推进有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长远看,如何在规范与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校外教育健康发展,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正确认识公众对校外教育的需求

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由于升学竞争的影响,优质教育资源又往往窄化为学业成绩高的学校。

规范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因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重而起,但造成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重的原因多样,校外培训只是其中之一。

当优质学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刚需”时,家长自然会为孩子选择额外的课程补充,以升学考试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自然应运而生。

校内外教育作为两种形态不同、对象相同、目的一致的教育形式,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衔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公众的广泛认可和政府的政策文本中得到确认。

但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公众对学校教育强势地位的高度认同,以及对校外教育“拾遗补缺”功能行为的习惯性接纳,使得校外教育在“衔接”过程中功能弱化甚至消解,导致校内外教育同质化现象产生,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伤害。引导校外教育回归理性,需要多方面努力:

一是深化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以此引导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由应试教育向以促进人的身心发展为中心的教育转变;

二是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改造学校教育的内容、过程与方法,使优质教育的内涵更多地体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是引导社会以升学竞争、考试成绩为中心向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转变;

四是从整个教育系统的现代化发展出发,加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将校外教育纳入整个教育系统改革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校外教育专业化、特色化的作用。

    治理校外教育可再向前一步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有关部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

组织规范:重点检查校外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没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照办证条件的,责令其整改或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服务支持与风险预警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内容规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将开展的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查处、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等级考试、学科竞赛等活动,杜绝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队伍规范:重点查处公办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职,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活动;重点查处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这些有效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培训机构乱象,起到了监管及正向引导作用。但规范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更应在充分认识公众的教育需求以及校外教育性质的基础上,立足校外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建立与完善促进校外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以“导”为主,引领校外教育健康发展

社会对人的多样性需求以及人的个性化发展,必然产生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教育需求的校外教育。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走出“培训”误区,回归“教育”本真,走专业化、个性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真正使校外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建立校外教育标准体系。依照国家《民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建立与完善国家校外教育标准体系,合理设置校外教育准入标准,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布局选址、开办资金、规划设计、办学主体、教师配备等作出细化规定,为校外教育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完善校外教育管理机制。把校外教育机构纳入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范畴体系,加强对校外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帮助校外教育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方向,端正教育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与监管,完善教育内容审查机制。

加强校外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将校外教育教师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规范、支持、监督与保障范畴,建立与公办学校协调一致的校外教育教师职业资格制度、专业发展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等。

完善公办学校教师监管机制。建立公办学校教师负面清单,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在评优评先、岗位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取消教师资格。

建立基于分类管理的服务体系。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的不同治理机制。建立与完善基础教育学校购买校外教育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机制与程序。建立与完善公益性校外教育的财政补贴机制,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又有个性发展特长与志趣的学生设立校外教育公益基金,为其提供费用补贴。(作者:范国睿,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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