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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风考纪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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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33  发布时间:2018-6-4 15:29:47

 

  记者5月30日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为严肃考风考纪,我省将对高考不诚信、违纪作弊等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017年,我省共处理普通高考违规考生146人次。

  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各类违规行为中,占比靠前的分别是: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此外,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标志着作弊入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高考作弊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2016年6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对考生考试作弊的惩处办法,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被替考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替考者如为在校生,则面临开除学籍的结果,同时双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于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以及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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