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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幼儿园教育必须法律规制和专业水平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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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15  发布时间:2017-11-25 10:42:29

 

(原标题:规范幼儿园教育必须法律规制和专业水平双提高)

继上海携程亲子园的虐童案发后,近日北京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也爆出有幼儿可能遭受虐待等问题,北京警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已经介入。国务院也印发了紧急通知,部署全国范围内幼儿园的专项督导检查。

长期以来,儿童工作的社会定位是“关怀”,即通过某种无法标准化的笼统的“爱”,类似于家长之于儿童的关系属性开展,一般由妇联等组织实施。如果儿童受到侵犯,也往往归结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上的意义,很多时候侵犯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首先,中国法律缺乏儿童权益保护的可执行的具有威慑性的法条。虽然《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此外,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等。但规定过于抽象,大多数法条在现实中缺乏操作性。

其次,中国在幼教行业规范方面漏洞太大。这不难理解,因为在传统上就缺乏儿童保护文化,幼儿教育更普遍赋予“看管孩子”的属性,因此,并没有加以全面而专门的规范和监管。这种业态纵容了虐童现象的存在。

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是义务教育的内容,因此,它是一项需要商业资本介入的社会公益事业。这决定了幼儿教育介于商业与公益之间的模糊地带。这种游离在义务教育体系之外社会公益事业,更需要按照公共组织的治理与监管方式进行管理。但中国的现实是,监管缺乏的背景下任由资本狂奔。

中国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指出,“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20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又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幼儿园教师做了相应要求。但现实是,大部分幼儿园老师不具有专业资格。

幼儿教育是一个审批门槛很高的商业领域,但城市化加速导致幼教需求膨胀,市场确信家庭过度宠爱孩子产生“孩子的钱最好赚”效应,幼儿教育收费越来越高,利润越来越大。对于幼儿园的投资人而言,首先,幼儿园真正创造价值的是自己获得牌照的能力与资本,而不是良好的教师体系与教育能力;其次,为了获利,投资人会尽可能的压低成本,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成本主要体现在职工身上。

如此,幼儿园招聘老师不太注重专业资格与素质,过低的工资不可能有过高的要求。教师配比比较低,一个老师可能需要照顾十几个孩子。这样一来,幼儿教师就以过低的工资承担过高的工作量,投资人降低了成本获取了更多利润。

在过去几年,资本大举进入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幼儿园的非义务教育属性以及高利润率吸引资本蜂拥而入,但是,单个幼儿园创造利润的能力太低,因此,通过快速扩张、加盟、并购等手段,拼凑更多的幼儿园数量,然后在资本市场上市套利成为一种趋势。在这个快速膨胀的过程,对人员的需求必然降低资格门槛,也会以牺牲管理为代价。在美国上市的红黄蓝幼儿园就是这种做法,这种过度注重资本回报而快速扩张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幼儿教育对教育内容与质量的要求。

我们认为,我国在儿童保护与儿童教育领域需要系统性的提高。首先,在儿童保护方面的无力决定了儿童教育缺乏认真和有效的监管,每一次虐待儿童事件发生后,相关老师以及相关机构得不到严厉惩罚,就难以杜绝更多悲剧发生。其次,资本主宰了幼儿教育,监管缺位造成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意识薄弱、专业发展资格认证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其三,整个社会给予幼儿教师过低地位,商业资本又过度压榨她们,导致这个群体流动性大,素质低,待遇差,又要承担过高专业上与伦理上的要求,这不公平。

因此,中国需要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以可执行性与威慑性来改变儿童保护缺失的文化传统,逐步形成社会规范。通过降低审批门槛鼓励更多社会资本介入幼儿教育行业的同时,加强监管,严格教师资格审查。必须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收入水平,给予合理的社会身份。最终形成国家、机构与个人的良好互动与完善的体系,提高整个社会的儿童保护与儿童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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