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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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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5  发布时间:2017-4-1 14:15:13

 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督学的管理、教育督导的实施、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填补了我省在教育督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空白。

  条例细化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我省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对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即督学的管理,条例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为保证教育督导公正、公平,在四种情况下,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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