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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异地高考,让教育平权找到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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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71  发布时间:2016-5-25 13:41:59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5月25日)有媒体报道说,广东省今年全面放开了高三在读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在广东当地参加高考的限制。报道称,今年共有9570名高三在读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通过审核获准在广东参加高考。

  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是宪法性权利。所谓宪法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意旨在于一切宪法之下的法律、规定、制度乃至机制都必须保护这种权利不受侵犯,保障这种权利顺利实现。宪法性权利具有排他性,亦即具有排除一切其他次要、附属权利的限制与牵制的性质。在现代社会,教育平权是社会公平的起点之一,是社会公正的基本特征。

  当然,教育平权的标准是随时代不断提升和进步的。以中国而论,教育平权的标准是随公民权利从宪法文本上的权利不断在现实中找到落点而提升和进步的,是随公民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启蒙而不断促使权利的具体化而提升和进步的。当下中国因教育平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正是观念、标准与现实制度、体制之间的错位和落差造成的。

  在公民受教育权平等问题上,更具体地说在所谓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上,不能平权的理由有许许多多,不能平权的借口也可谓林林种种,而平权的理由却只有平权本身。但是,公民权利平等需要理由吗?如果教育平权需要理由,那么,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其他权利的平等是否也都需要理由呢?如果认为受教育权可以甚或应该不平等,那无异等于承认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可以乃至应该不平等。

  广东是中国率先改革开放之地。广东的经济增长模式,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巨大吞噬能力,打破了既有的社会管理制度将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定地域的人身绑定,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本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迁徙自由。由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路径,可见公民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构成要素。

  上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部分实现,其在整个中国的扩展,促进了教育平权标准的提升和进步,公民教育平权的标准不再仅限于绑定人身于户籍所限地域的“有学上”,而是在生活地域的“有学上”。并且,还不止于“有学上”,也必须是不受歧视、权利平等的“有学上”。

  也正是因旧有社会管理方式在“有学上”问题上造成的不平等,又生出了随迁子女不能“异地高考”的问题。随迁子女不能异地高考之所以成立,如果前推其支撑的逻辑环链,必然是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迁徙不能自由、户籍制度的刚性大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刚性等等,而这每一个环节本身都是权利的不平等。由不平等来论证不平等的合理性,其结论只能是不平等。

  在具体操作上,广东为全面放开异地高考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可参加高考,到2014年起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居住证以及缴纳社保的外来工的、具有3年完整学籍的子女可在广东参加高职院校录取,再到2016年全面放开异地高考,不再限定只有中职学生可以参加异地高考,也不再限定只能报考高职院校。

  广东省全面放开高三在读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在广东当地参加高考的限制,是教育平权在中国的一个新进展。在中国许多地方,尤其是东部经济先发地区,也完全有条件为教育平权找到落点,把纸面上的宪法条文变成现实中的公民权利。

 


—— 信息源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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