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樊广友
本报讯为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青山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该区提高经费保障标准,扩大保障基本面。
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学生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小学由原来150元提高到600元,初中由原来190元提高到800元;对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在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基础上,年寄宿生人均增加120元,即小学720元、初中920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15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由2015年生均补助5000元,提高到2016年生均6000元,范围扩大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
上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提标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仍按原政策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提标后新增公用经费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属地原则由自治区与旗县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据了解,此次义务教育经费“提标扩面”,青山区政府需投入6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