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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中教师捞好处费获刑 帮学生上名校敛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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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21  发布时间:2015-5-18 15:39:28

 

北大附中教师捞好处费获刑 帮学生上名校敛28万

北京晨报讯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音乐老师、乐团指挥罗天如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学生以特长生的身份进入所任职的重点中学以及进入名牌高校,为此收受学生家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8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2万元。日前,罗天如因受贿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音乐老师遭举报被抓

罗天如于2004年7月正式调入北大附中,具体工作是音乐老师、学校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乐团指挥。

2013年初,检察院收到了罗天如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展开调查,并将罗天如从北大附中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罗天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天如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2万元。

帮特长生上学受贿28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罗天如利用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接受学生毛某父母的请托,帮毛某运作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一事,而罗天如也收下了毛某母亲给的10万元好处费。

2006年12月,罗天如接受学生管某母亲的请托。最终,管某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艺术特长生录取。罗天如则从管某的母亲那里拿到了16万元。

此外,2006年下半年,罗天如帮一名叫赵某的学生顺利考取北大附中的艺术特长生,并收下了赵某母亲给的两万元。记者了解到,上述几位向罗天如行贿的学生家长目前也均已另案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引争议

检方指控称,从2011年起两年时间内,罗天如用来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以及存款等共计近300余万元,而其在北大附中的工资收入以及在其他学校代课的劳务费、排练费以及2007年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加起来只有140余万元,扣除这部分合法收入和受贿的28万元,中间尚有差额124万余元的款项罗天如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一审法院遂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罗天如有期徒刑11年。

随后罗天如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方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罗天如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改判撤销一项罪名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罗天如于1989年大学毕业后在汇文中学、北大附中、原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担任音乐教师,而一审检察机关仅调取了罗天如自1996年8月以后的收入,对1989年至1996年期间罗天如的收入情况未予查证。此外,罗天如于2007年10月与妻子离婚,在查证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时,应把罗天如与严×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支出一并计算。而一审法院判决在罗天如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收入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定罗天如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

市一中院认为,罗天如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天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而一审法院认定罗天如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一审判决认定的罗天如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足,因此不予认定。

最终,市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天如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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