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教育部:发现论文作假可撤销其学位

--------------------------------------------------------------------------------
点击次数:3581  发布时间:2013-1-4 14:56:50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下发的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共计十六条,分别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负有责任的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五种行为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如有上述作假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此外,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其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则可以被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并可以被核减招生计划。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通过官网表示,长期以来,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然而,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办法》的制定将从制度上遏制以上情况,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将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推动学术诚信建设,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 信息源自: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