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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发生事故学校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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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89  发布时间:2012-8-18 9:07:54

 

    省教育厅8月17日公布了做好2012至2013学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从今年秋季起,我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试点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从2009年秋季起,我省开始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包括义务教育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校方保险责任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省教育厅新下发的通知明确,2012至2013学年度,我省将启动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内容为: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并无过失或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省教育厅明确,投保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参考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支付方式,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为辖区内学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省教育厅要求,2012至2013年我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办理工作,将从近期开始到10月底完成投保工作。

 


—— 信息源自: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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