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高考信息:新生入学体检都要查肺结核

--------------------------------------------------------------------------------
点击次数:3291  发布时间:2012-8-14 6:14:56

 

  我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发布实施近21年。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教职工、入学新生等进行从业健康体检或入学体检时应查肺结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部分人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这些人群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服务。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或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发现肺结核疫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拒绝接诊;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息源自:北京晚报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