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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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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84  发布时间:2012-7-7 9:14:14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财政部今日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意见稿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意见稿强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拟要求中小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资产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教职工、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拟禁止中小学校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息源自: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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