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对各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督导评估。对已被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复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不达标的,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根据《办法》,督导评估对象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共22个县(市、区)。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和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四个方面。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设置与建设、装备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等5项一级指标。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主要包括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师生比、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个方面的均衡状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包括保障机制、教育机会、师资队伍、质量与管理等4项一级指标。
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主要内容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情况、县域内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等。
义务教育学校如果80%及以上的三级指标合格,且核心指标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3项,即可认定该校为标准化学校。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满意度调查结果达到“基本满意”以上的县(市、区),即可认定为“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对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办法》要求,必须是在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海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采取随机抽取不少于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10%进行复核检查。如复核检查结果合格,教育督导室将正式启动对该县(市、区)开展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否则,评估认定工作延后进行。对已被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复查, 对通过认定后连续三年不达标县(市、区),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