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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学校不得劝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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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47  发布时间:2012-6-11 17:36:34

 

     9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7月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等。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办法规定,入学年龄以8月31日为“划分点”,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 信息源自: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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