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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营养改善计划 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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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0  发布时间:2012-6-2 16:12:54

 

    四川 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落实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四川省60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区)启动“计划”国家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除国家试点地区外,在四川省其余57个“老少边穷”县启动“计划”省级试点工作,为县(市、区)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60个试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根据各地和学校的学生规模、食堂供餐条件和地理位置等有关情况,“计划”主要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家庭(个人)托餐3种供餐模式。允许学校采取多种供餐模式,并根据供餐条件的逐步改善对供餐模式进行优化调整。

    在保障措施方面,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建立由各级政府主导,以县级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州)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县(市、区)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建立责任体系。“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承担“计划”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同时,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三是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供餐企业招投标、托餐家庭(个人)准入和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四是落实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即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加强资金管理以确保资金使用及时、规范和有效。五是加强健康教育,科学营养供餐。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食堂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个人)等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饮食行为,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六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对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学生健康的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实施“计划”的各项举措,积极宣传各地深入推进“计划”的先进典型,确保“计划”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到位,为努力扩大覆盖范围形成良好的舆论态势。七是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省市定期巡察、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拓展

    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把好事办实

    四川省副省长 黄彦蓉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营养改善计划的政策要求,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四川省有60个县被纳入计划,主要集中在藏区、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等连片特困地区。根据国家的要求,我省同时间、同标准、同对象、同政策启动省级试点,将国家试点县以外的其余57个“老少边穷”县全部纳入试点。这样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共计覆盖117个县,占比达到65%;另有64个县未纳入试点范围,还有自贡、德阳两个市没有试点县,我们鼓励这些地区、这些县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地方试点。

    经统计,全省共有423.6万名学生可享受到营养膳食补助,占全省义务教育学生的47%,接近一半。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也就是说,每名学生一个学年可享受到6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全省共需投入补助资金25亿元,还不包括食堂建设等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市州定期巡察、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努力把营养改善计划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满意工程”。

    内蒙古 建立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为在确保食品安全和科学营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推进自治区国家试点和自治区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启动国家试点,为兴安盟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30所学校、66292名学生(不含旗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

    自治区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研制本级试点方案,推进地方试点,并参照国家的模式着手测算有关学生数和经费,方案成熟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全国营养办备案。

    试点旗县根据地方特点,以安全、卫生、营养、便捷为原则确定供餐模式,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相对成熟的企业,要求供餐服务以公益性为主,价格合理。

    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为确保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成立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食安委办公室主任那炜清为组长,自治区教育、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自治区“计划”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计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审计、宣传等部门要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由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自治区“计划”专家组,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

 

 


—— 信息源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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