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子女享平等义务教育
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户籍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公民除外。
住直系亲属家 是否办理居住证凭自愿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
到直系亲属处居住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租房给流动人口房东要履责
在我省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并选择租房居住。而这时,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房东就得履行一定的职责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5日内,将其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地址、工作场所、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采集后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督促房屋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属于育龄妇女的,应当通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也可享受社保
《条例》在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也进行了规范。
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居住证持证人享有多个权益: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服务;按照规定可租、购出租保障性住房;加入居住地工会等组织。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的子女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