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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作弊规定更严 携带小抄所有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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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21  发布时间:2012-5-25 11:57:37

 

    昨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转发《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以往相比,今年对高考作弊的规定更加严格。

    抢答或拖答,取消该科目成绩

    根据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上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小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参与团伙作弊,最多停考3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 信息源自: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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