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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理规范高中“一校两制” 公办民办须彻底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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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38  发布时间:2012-4-13 16:23:50

 

    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并切实维护好学生利益,妥善搞好教师分流安置。

    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 包括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办学要求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我省要求依法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学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

    在清理规范中,要切实维护好学生利益,妥善做好教师分流安置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量,优先聘用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被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学校、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后办学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可由教育部门采取组织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无偿支教的方式,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支持。

 

 


—— 信息源自: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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