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健全完善配套行政管理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措施,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
户口迁移政策分类明确
山东省将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济南、青岛市要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衔接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落户提供制度保障。济南、青岛所辖的其他县、市(区)执行全省的统一规定。
城镇居民禁购农村宅基地
通知提出,将加快城镇“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妥善解决好涉及“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问题,
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城镇“二元化”现象,着力提升城镇化水平。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通知提出,必须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和剥夺。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山东省将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允许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城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
流动人口同享公共服务
山东省提出,将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尽快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