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于1987年颁布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文)(简称32号文)出台距今已有25年,其政策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林方略委员建议,尽快制定新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师幼比应符合学前教育需要。
据悉,32号文中最核心的师幼比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为1:6-1:7。这一标准,即使在25年后的今天、在大多数城市地区幼儿园也显得过高。
林方略建议,废止32号文,尽快制定新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有关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置和管理配套政策,要使编制标准和师幼比例符合学前教育教学需要。
“国家制定的编制标准或师幼比,应是一个基本标准,各地不得低于这一标准配备师资。同时,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应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高于国家基准制定地方编制标准。”林方略表示。
林方略提出,可以设立幼儿园附加编制,用于因教师脱产进修、休假而临时聘请代课教师,一般公办幼儿园可规定按照5—6%的比例设置附加编制,对承担较多教学研究、业务指导任务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幼儿园基本编制总数的8—10%设立附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