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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毕业生 最多可“奖”200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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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65  发布时间:2012-1-7 6:46:21

 

   昨天,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今年我省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小企业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员工的20%,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到县以下农村就业的,3年后可享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考研还可加分。

为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招收数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还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到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县就业的,如在机关工作,试用期即可享受正式工资,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为支持毕业生创业,我省将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老区、武陵山少数民族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区域10万元以下,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大学生,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平米的场租费用。

全省各地应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 信息源自: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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