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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全国第一部环境教育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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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3  发布时间:2012-1-3 11:39: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审议,正式颁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在我国开展了将近40年的环境教育有了第一部专门的法规,为健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推动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作出批示:很好,《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广。

  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6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附则等,主要内容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突出了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明确了学校环境教育的基础地位。《条例》规定,学校应当组织落实学校环境教育教学规划、计划,配备、培养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并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并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是强化了社会环境教育制度。《条例》规定,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

  四是确立了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网络环境教育学习课程,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开展环境教育立法,颁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对于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环境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牌的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自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以来,受到了环境保护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专门指示相关司局,全力支持和配合宁夏先行立法,并将《条例》立法项目列入2009~2010年环境保护部科技课题,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专家组成课题组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同时,《条例》还受到了国内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先后多次通过多种形式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许多国家重视环境教育立法,美国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环境教育法》,此后,巴西、日本、菲律宾、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教育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上半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

  快   论

    开启新篇章树立里程碑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目标是着力构建六大体系,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内容。

  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不仅对宁夏环境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全民化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为健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推动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影响深远。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有7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多达1000余部。但是环境教育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白。宁夏率先制订了地方环境教育法规,有助于探索先地方后全国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将环境教育纳入立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全民族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更有益于全社会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自觉参与、共同承担保护环境、造福后代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国内除台湾地区外第一部具有探索性、开创性的地方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环境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信息源自:中国环境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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