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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教育厅:高中学生今后不得随意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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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42  发布时间:2011-12-19 16:40:51

     随着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新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2月1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出台,今后,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今后,学生入学后,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复读学生、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等,不予注册高中学籍。

  按照《规定》要求,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按照规定,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

  在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违规事项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信息源自: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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