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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义务教育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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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93  发布时间:2011-10-12 7:07:20

 

   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11日于此间表示,明年1月1日起,甘肃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报告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并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义务教育将成为甘肃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义务教育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山区或边远地区等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拨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而适龄儿童、流浪或孤儿少年,在未找到或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并按照核定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条例》还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同时,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李高协说,县级以上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完)


 

 


—— 信息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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