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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的变异危及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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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03  发布时间:2011-10-4 7:22:11

    据《中国青年报》9月25日报道,贵阳市国防学校挂着另一块牌子“贵阳长征职业学校”,有学生在入学6天后就被派往广东东莞“顶岗实习”,有的学生上学3年“实习”15个月、上课仅12个月。这种被校方称为勤工俭学的方式,是出于该校的办学方式,即“学生入学时不交学杂费、被装费、伙食费,由国家助学、学校垫资入学,通过勤工俭学获得在校学习的学杂费、伙食费等费用,以完成中职学业。”但学生们对学校收取的1.9万元费用、“实习”时间长而上课时间短等做法提出质疑。学生们曾经向贵州省教育厅、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投诉,除贵阳市物价局外,其他部门均未做出有效回应。学校负责人回应称,学生想要“勒索学校100万元”。

  又见“学生工”事件。以前,媒体曾经披露过一些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被学校以实习名义派出打工事件,在有关方面的努力下,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上述新闻,尽管校方与学生“有约在先”,即学生入学不交钱,靠勤工俭学挣出学费等费用,但矛盾还是出现。“学生工”与学校的矛盾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在校期间被学校外派务工是否合规?二是要求学生大部分时间外出打工,这样的学校如何保障教学质量?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中没有“学生工”这一工种。之所以称其为“学生工”,缘于这些打工者都是在校学生。对于在校学生的务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其界定为“实习”,抑或是勤工俭学。从法律角度而言,所谓“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前,为了获取一定实际操作经验或者是对实际工作有所了解,而进行的实地考察或体验活动,一般由学校有组织派出;所谓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假期为了弥补学费紧张而进行的短期有收入劳动,有的在学校进行,有的在社会上进行。

  但现实永远是复杂的。上述新闻中的学校将在校学生成批派往企业务工,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习。以“零收费”吸引学生入学,让学生以半工半读方式完成学业,无非利用了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按照相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顶岗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过现实中,一些企业和学校利用该模式,以“实习”名义让学生充当常规劳动力,甚至以此赢利。这种违规模式必然危及到职业教育学校的信誉与质量。

  既然是学校,当然应该以教书育人为主;既然是学生,上学当然是为了获取知识,而不是去打工挣钱。试想,如果学校的招生简章明确写入“学生就学3年要外派打工15个月”,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会批准吗?学生会报考这样的学校吗?

  事实上,将在校学生变相派出从事劳务,在一些地方的职业学校或明或暗一直存在。有的学校与企业达成默契,将一些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派往企业打工获取收入;有的学校则公开与一些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实习基地”为名,轮流将在校学生派往协议企业打工。对这些行为,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装作不知情而默许其存在,有些地方则是不举报不查处。

  对于上述“学生工”权益引发的纠纷,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进行清理,让学校回归教育,让企业依法用工,让学校安心育人,让学生安心学习。引导职业教育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相关部门责任重大。

 


—— 信息源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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