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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 五部门联查全省中小学教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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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7  发布时间:2011-8-18 8:58:45

     现在正是升学的“节骨眼儿”,违规办学收费问题在一些学校仍较突出,让许多家长很闹心。记者8月17日从河北省政府纠风办获悉,省纠风办、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学收费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的紧急通知》,决定从8月15日至10月25日,通过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全省公办中小学自2009年春季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检查七项内容,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

  据省纠风办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学校违规办学收费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其中,择校问题比较突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还有些学校以开办“国际班”、“特长班”、“兴趣班”等为名,收取高额赞助费;有些学校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等。

  按照统一部署,此次集中清理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处理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省政府纠风办

  举报电话:0311-87807161、12346

  传真:0311-87902742

  电子邮箱:hbygw001@163.com

  举报地址:石家庄师范街75号明月办公楼省政府纠风办邮编:050052

  ◆省教育厅

  行风办电话:0311-66005064、66005060

  电子邮箱:hbsjytjjz@sina.com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邮编:050051

  附:教育收费7项政策

  ①在对中小学收费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活动期间,将重新审查改制学校和合作学校。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纠正。在集中清理期间,暂停审批新的合作学校。

  ②未经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代收费用。

  ③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指定的账户交款。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将任何费用存入个人账户,更不得坐收坐支。

  ④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以赞助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接受的捐资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规定签订捐赠协议,经公证后向社会公开。

  ⑤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同时出具教育收费明白卡。

  ⑥对于违规收费,能退还的必须退还,不能退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缴财政。

  ⑦违反上述规定,主动纠正或配合纠正、情节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顶风违纪、对抗调查、拒绝纠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 信息源自: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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