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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标准你来定 体罚幼儿“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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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11  发布时间:2011-8-5 7:57:45

     如果你的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体罚,你认为对责任教师如何处罚更合适?省教育厅近日制定《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并在8月17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标准包括四个类别,涉及幼儿教育、学历颁发、民办教育、中外办学、国家考试等多个内容。

  设施不达标 幼儿园停止招生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予以停止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

  颁发假学历 民校或吊销资格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以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程度,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如果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自考生作弊 最严重停考三年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学生,如果存在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等行为,情节较轻属于考生个人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1年;情节较重,牵涉另外1~2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停考2年;情节严重,牵涉另外3人以上的,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3年。

    详细的标准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www.snedu.gov.cn)公示公告栏目查阅。如果你对处罚标准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形式提出。

 


—— 信息源自: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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