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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须提10%土地出让收益作教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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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31  发布时间:2011-8-3 10:37:52

    8月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严格按照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实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

  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财政部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同时,为反映教育资金支出情况,将《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并将该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此外,通知强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 信息源自: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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